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