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千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佳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8月3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