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楊丁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