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林環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086ND0000000-0││1│1000││││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