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 許志全 代理人 許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宸和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2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3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4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5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06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07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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