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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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0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使用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五一號原告甲○○
丙○○子○○辛○○乙○○壬○○庚○○丁○○癸○○己○○戊○○丑○○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林岡輝 律師甲○○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寅○○局長訴訟代理人巳○○
辰○○
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使用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二五三號、第00二五四號、第00二五五號等核發使用執照予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處分,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提起訴願,不服高雄市政府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九四00五八四0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被告核發前揭建造築照處分之當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日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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