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榮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前案紀錄表罪名為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