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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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鑫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丁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鑫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鑫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案號部分,應補充更正為105年度易字第1055號、106年度易字第8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雅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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