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4年度他字第2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與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4年3月12日新北警瑞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之物品,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
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且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件及其檢附鑑定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照片共計10張、扣押物品清單1件份附卷可稽。是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文列管之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核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