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40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蕭林月霞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