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再審原告宜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育華 右再審原告與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四○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