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五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起迄號碼│組別││號│││││││├─┼─────────┼─────────┼───────────┼─────────┼────────┼──┤│1│軍人儲蓄獎券│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壹佰萬元│七0000─七九│六九││││蓄會儲蓄部│││九九九│九二│├─┼─────────┼─────────┼───────────┼─────────┼────────┼──┤│2│軍人儲蓄獎券│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壹佰萬元│六0000─六九│六九││││蓄會儲蓄部│││九九九│九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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