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二號
聲請人甲○○即 張林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豐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肆萬參仟│││││二│││││├─┼───────────────┼──────────────┼────┼───┼────┼───┤│2│豐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肆佰柒拾│││││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