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貽馨
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羅貽馨因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