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貽馨

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羅貽馨因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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