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甲○○
丁○○庚○○丙○○己○○戊○○○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新台幣9,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