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份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於民國94年1月27日犯結夥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苗簡字第38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