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依債務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設於新竹縣○○鄉○○村○○鄰○○○街○○號,並經本院依職權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明無訛,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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