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⑵五年內美髮材料批發零售營業額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欄所示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碧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