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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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47號
原 告 陳全興
陳忠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斌耀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 吳斌輝 、 吳斌翔 、吳
斌航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斌耀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對於被告
吳斌輝、吳斌翔、 吳斌航 未提出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
送達住址,難以確定「吳斌輝、吳斌翔、吳斌航」是否仍健
在以及當事人能力,致本院無從為送達,是原告之起訴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