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11號原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
鍾德美 謝玲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張榮發 慈善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李寬量 張明煜 陳聖道 楊誠 對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吳祝春 律師 劉坤典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婉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111年6月16日具狀提供另案於同年5月25日作成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應以何人為被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
㈡、何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8號(及其上訴案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列鍾德美為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特別代理人?並請提供相關裁定供參。
㈢、吳景明召集110年7月13日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議之效力?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