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
原告 王俊能
被告 黃永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21元,及被告黃永竣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被告王若馨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造成電視、床墊、床架毀損及髒污,並有欠繳水、電、瓦斯費之情,原告部分請求未提供受損照片,故不允准許;另參酌前揭物品合理市價,原告得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其餘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