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楊如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寶珠 、 吳順靖 、 吳沛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