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楊宗愷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春美 、 盧進益 間返還委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