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122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日截止前向聲請人清償,如逾期未履行時須自入帳日起,按年息18.98%計算至帳款清償日止之循環利息,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唯聲請人對債務人得請求違約金願減縮為1.02%。。
(二)債務人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截至96年05月03日結帳日止,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47,209元、循環利息1,273元、違約金190元、手續費4,060元,合計52,73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312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7,209元│96年5月4日│18.98%│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