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829號
原告 王郁雯
訴訟代理人 吳愛華
被告 林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15時43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向興店,以店到店方式,將其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1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分別佯稱電子票卷商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稱原告之電子票卷訂單數量有誤,需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日,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5,102元至被告前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嗣原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原告因而共受有10萬5,102元之財產上損害。上情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320、2121及2322號為不起訴處分,惟系爭帳戶既係被告所提供予詐欺集團,並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爰請求被告就其中之1萬5,000元進行賠償,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5,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匯款單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320、2121及232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惟被告受起訴詐欺部分,已經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而觀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被告林靖倫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他人一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於臉書看到貸款廣告,伊加入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絡,對方說要拿伊之帳戶查詢是否有被假扣押,要求提供金融卡,伊即寄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嗣後伊聯繫不上對方,也不返還提款卡,伊才發現對方是詐騙,即至警局報案,伊係因貸款交出提款卡,伊也是被騙等語。」、「被告因缺錢欲借款而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自稱『黃專員』之人,其依對方指示將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等情,此有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憑,且細譯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確實係與對方討論辦理貸款事宜,堪認被告主觀上確信其係因亟需辦理貸款而將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洵非無稽,應堪採信,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本件尚難逕以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詐欺他人使用之單純事實,即逕認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以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等語,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被告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有之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主觀上並無違法性之認識,且於察覺情狀發現其遭詐騙時時即已自行報警處理。至系爭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非被告所為亦非其所知情,尚難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就被告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進行舉證,是原告主張被告仍應負賠償責任云云,尚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