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榮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志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志榮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志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中旬│100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304號、│度偵字第17922號││││第449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4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9月03日│102年05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40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02日│102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631(已│執字第7383號(尚│││備註│執行畢)│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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