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余陳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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