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彥融 債務人 孫淑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