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7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敏麒
       林中鴻
被   告  郭黃美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黃美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5,664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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