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玉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玉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玉華與 張貴媛 係同社區大樓鄰居,蘇玉華因社區中庭腳踏車停放發生糾紛,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晚間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社區中庭,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雙手推張貴媛肩膀,張貴媛因此跌坐在地,致張貴媛受有下背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貴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玉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貴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7-8頁、偵卷第6-7頁),並有誼康婦產科骨外科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與病歷資料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10頁、偵卷第9頁、第11-1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因有期徒刑受宣判之前案紀錄,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惟被告未能理性控制自身情緒處理與鄰居間之糾紛,率爾以雙手推告訴人肩膀,張貴媛因此跌坐在地,致告訴人受有下背挫傷等傷害,顯不尊重他人之身體法益,所為實有可議;又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判決前未能達成和解;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7頁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經濟狀況,及告訴人表示:伊到現在五個月了,腳都是麻的,今天去看了一整天的醫生,我真的很痛,早上起床都爬不起來,希望從重判刑等語之量刑意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被告日後能約束自身言行,理性處理事務,切勿再次因衝動而蹈法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件經檢察官林昆璋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