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88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詹凱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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