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明田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陳秋寳 訴訟代理人 謝東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寳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陳尾吉 、陳素琴、 陳賽岳 間就坐落於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㈡確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死者 陳春風 間,就系爭土地於102年6月2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㈢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於102年6月2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見本院卷第183頁)。經核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計算式:3,000×312=936,000,見原審卷第24頁土地登記謄本),應繳納反訴裁判費15,3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