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展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展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12435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
妨害徵集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應受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危害
國防兵役之管理,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家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
、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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