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郭俊彥
       楊銓軒
       莊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豐真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451,694元【計算式:201,693元+123,359元+126,642元=451,
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暫免徵
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480元【計算式:4,960元÷2=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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