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446號債權人匠優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吳盈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匠優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吳盈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陳明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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