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二點五十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
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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