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被告 月宏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逾期日(民國)

利息起算期間

年利率(%)

1

14,807元

103年12月1日

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1,624元

104年2月1日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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