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李劉文心 債務人 李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