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通有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6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科隆國際生物│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01,811元│98年12月31日│OR0000000││││科技股份有限│業銀行東高│1│││││││公司 盧博昭 │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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