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其自96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5月20日確認積欠原告互助會款新
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簽立字據為憑,其後僅償還二十
三萬元,目前尚有五萬元未償還,經催討仍未給付,爰訴請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自認簽立字據確認積欠原告互助會款貳拾捌萬元無誤,
然辯稱其後已陸續清償共二十九萬元云云,且提出其所製作
之帳目明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簽立之字據為憑,堪信
為真正。被告辯稱其後已陸續清償共二十九萬元云云,然為
原告所否認,被告自行所製作之帳目明細屬私文書,並未經
原告簽名認可,尚難遽採。被告仍應就其給付超過二十三萬
元部分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不
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