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2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20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9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
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
管理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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