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淑梅林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8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柒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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