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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