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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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78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2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前向房東即被告乙○○○承租座落樹
林市○○街○段○○○巷○號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其弟王
添富居住,惟訴外人 王添富 時常藉詞辱罵原告,並以糞便糊
在馬桶上及室內走道、吐痰等不衛生行為,並於外出時打開
瓦斯開關,又被告丙○○之妻與訴外人王添富不和經常有糾
紛。為此爰依法求為判決被告丙○○應退租(與被告乙○○
○間之租賃契約),並執行訴外人王添富強制執行遷離上開
房屋等情,被告乙○○○則否認與原告間有何租賃關係,辯
稱:系爭房屋之租約係訴外人 賴植卿 與原告所簽訂,伊非契
約當事人云云。經查:(一)依原告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人欄(甲方)確係訴外人賴植卿,而非被告乙○○○
,此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6
頁),是原告依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自非正當。(二)再依
原告之主張,對原告施暴者係訴外人王添富,而非被告二人
,則縱原告取得本件勝訴之判決,原告所受之侵害仍無從除
去,蓋訴外人王添富為本判決之效力所不及,且本判決對訴
外人王添富亦無執行力。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欠缺訴之利益。
二、從而,原告訴請(一)被告丙○○應退租(與被告乙○○○
間之租賃契約),並執行訴外人王添富強制執行遷離上開房
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