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雁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雁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