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