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7號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理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UTHIDIU 周氏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