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518號債權人 胡盛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政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