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上訴人 高大利 上訴人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上訴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昭 同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