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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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8201號
原   告 建佳財經天下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中市○○○街○○號4樓建物為被告所
有,依據該大廈住戶規約規定,每月應繳交大廈管理費,惟
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0年1月份起至92年10月份止之管
理費新台幣(下同)275,570元,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並
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75,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於92年11月12日始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並無
須繼受系爭房屋前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等情資為置辯,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全係被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前所積欠
  之款項,為原告所是承(見96年3月8日筆錄),並有被告所
 提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按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
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
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
權人依同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係指依同條例或
規約所定關於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
住戶間相互關係之事項而言,例如依規約設定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之專用權(法定空地如何使用、頂樓應如何使用等等)
,又如依規約所定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對區分所有權人之繼
受人亦有拘束力。惟對於繼受人前手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
管理費,此項債權債務關係原係存在於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積
欠管理費之前手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依債之相對性原則,本
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尚難就原區分所有權人已積欠之
管理費直接對繼受人請求給付。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
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前所積欠之管理費275,570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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